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杂草;(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不随意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区;(五)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六)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