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不随意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区;

(五)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六)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