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三)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