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三)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四)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