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有效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