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等,一线职工所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培训机制,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养等方式,扩大培养规模,提升培训的层次和质量,为用人单位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