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职业教育与培训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技能劳动者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