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人口统计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指标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普查或者抽样调查,获取劳动力资源以及就业、失业等数据和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相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开展普查、抽样调查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帮助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有关部门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