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就业见习、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等补助。
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各地承担省级任务工作量等因素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税务机关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促进就业创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规划编制、投资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
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培育壮大新兴市场,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创造更多就业增长点。
加强贸易领域风险防范,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强应对外部风险能力,稳定就业岗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