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
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开发更多制造业领域技能型就业岗位;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培育制造业就业增长点;促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与培训链有效衔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
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和更多选择。引导夜间经济、便民生活圈等健康发展,开发社区服务工作岗位。
推动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吸纳带动更多就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乡村休闲旅游等,拓宽新就业形态就业空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