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