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