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