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传单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