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