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