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内部监控设施、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在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设置导游专用座位。旅行社不得将旅游客运业务交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车辆和船舶承担旅游运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