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滑翔、滑雪、攀岩、客运索道、漂流、滑梯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旅游主管部门以及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全方位、全程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提示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要求投保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及时协助办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