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自检自查制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并确保正常使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