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举报、投诉的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