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招牌前,设置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

设置人应当于招牌设置之日起三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招牌效果图和位置平面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