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二十条有效设置招牌前,设置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设置人应当于招牌设置之日起三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二)招牌效果图和位置平面图;(三)现场照片;(四)安全承诺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