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