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