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公共交通执法主体,统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设施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并协同落实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联防联控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