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公共交通经营者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效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