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