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治安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