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铜仁古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在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保护性利用。

鼓励依法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