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华侨回国在本省申请定居的,由拟定居地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受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