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苗医医疗机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医疗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