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苗医名师认定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苗医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苗医师,经苗医药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松桃苗族自治县苗医名师”,并颁发认定证书。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