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每年9月1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公民放假1天。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四月八、六月六各放假 1 天。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四月八或者六月六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家规定假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