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保证基本民生保障各项经费支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照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县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县财政减收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