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金融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重大事项的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