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