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人民政府应当至少确定1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