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