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和其他依法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是指在社区依法举办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含全日集中住宿)的组织。

(三)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并运营的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建设,通过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投资设立并运营的养老机构。

(四)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能够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