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建设以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业务应用体系为主体,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组织保障、网络安全体系为支撑的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促进省域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设区的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省有关标准和指导规范的要求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县(市、区)应当按照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依托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确有必要的,可以单独建设。

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应当按照地方实际需要,及时向下级公共数据平台返回数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