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