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六章 公共数据安全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密码等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安全审计、封存销毁等制度,并督促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