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或者向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的行为。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