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单位、个人数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收集公共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