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公共数据目录一体化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数据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子目录,并报上一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子目录,并报同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