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