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