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气的长输管线及门站、管网干线、储配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贮配(存)站、气化站、混气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燃气钢瓶检测站和人工煤气气源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钢瓶等;

(四)燃气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企业;

(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