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燃气设施检修或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

(二)供应管道燃气没有按规定加嗅的;

(三)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末按规定及时抢修的;

(四)燃气设施故障修复后,未按规定恢复供气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