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