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