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