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正常安全供气。燃气企业中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或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