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持有合法的检查证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