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按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方能从事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应尽职尽责,持证导游,提供规范化服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使用或聘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人员和其他旅游服务人员不得索取小费和收受回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