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市辖各区(不含上街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和新郑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